時間:2020-02-21 11:29
來源:河源生態環境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宣傳揚塵污染防治知識和法律法規。
第八條【科學研發及突出貢獻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研發用于防治揚塵污染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和應用。
第九條【行業自律】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揚塵污染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市、縣(區)、鎮(街)、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監管,明確各級網格監管對象、監管責任人、監管任務和職責。
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管轄的,要及時移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揚塵污染巡查制度與污染聯動執法機制】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執法力度,組織建立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聯動執法機制,依法懲處揚塵污染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揚塵污染應急預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在揚塵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或者大氣污染達到應急預案規定的條件時,根據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緊急情況消除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終止應急預案。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關施工單位終止執行有關的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揚塵污染實施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依法加強揚塵污染監管,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審批環節督促責任單位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確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第十四條【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定區域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內應當采取限時施工、增加圍擋和密封設施等嚴格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重點揚塵污染工地名錄】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大氣質量管理的要求,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將施工工地揚塵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工地名錄。
第十六條【揚塵污染信息公開】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揚塵污染信息。
第十七條【揚塵污染監控與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納入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將揚塵污染監管情況納入環境信息管理系統,并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揚塵污染失信懲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并通過公共信用平臺依法依規公開共享,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在工程監理合同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就施工項目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確施工工地周圍的保潔責任區。施工單位保潔責任區一般設在施工工地邊界二十米范圍內。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降塵設備使用、進出車輛沖洗、道路灑水保潔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揚塵污染防治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防塵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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