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2 11:08
來源:開封市生態環境局
2.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結合開封市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現實需求,《條例》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分別針對城市道路以及廣場、公園、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公路、鄉鎮主要街道清掃保潔;露天停車場的場地、通道;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的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等應當采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細化規定。
3.堆場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二十四條針對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露天倉庫等場所應當采取的一般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做出列舉性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除遵守第二十四條規定外,還需要采取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特殊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遵守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安裝視頻監控和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監管部門聯網的義務性要求。
4.土壤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硬化、透水鋪裝或者遮蓋、固化,并采取灑水降塵等防塵措施,并對不同情況下裸露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作出明確界定。
5.開封區域特殊性揚塵污染防治方面。開封地處平原,是農業大市,是我省糧食主產區。農作物脫粒、脫殼產生大量揚塵,在不影響農民對農作物及時脫粒、脫殼的前提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擁有固定場所從事農作物脫粒、脫殼的經營者應當封閉作業空間,配備抑塵、除塵、防塵設備。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開封市石材木料加工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增多。為此,《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石材、木料加工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生產加工區域應當設置封閉罩棚,配備抑塵、除塵、防塵設備或者采取濕法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強化揚塵污染法律責任
為強化揚塵污染防治義務主體意識,有效改善揚塵污染形勢,本《條例》所涉及到的揚塵污染防治義務性規定基本都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除常規性的罰款、責令停工整治、停業整治等法律責任條款,還涉及到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依據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房屋建筑、裝飾裝修、建(構)筑物拆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施工、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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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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