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3 11:22
來源:安慶市人民政府
(三)港口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監控系統需滿足港區作業范圍全覆蓋、全時段監控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不得新建露天煤場,已設立的大型露天煤炭交易場所應當限期遷入全密閉煤炭交易場所。非規劃區內設立的,應當做好圍擋、覆蓋、灑水、保潔等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用煤企業自用煤炭應當逐步實行全密閉儲存。
第二十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到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范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體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市、縣(管委會)、鄉三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揚塵污染防治應對,重點揚塵防治項目應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進行管控。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信息,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絡和數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科學設置監測點,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向社會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違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名單,錄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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