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0-13 10:24
來源:佛山人大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內側應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淀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確實不具備條件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淀池的,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駛離工地的機動車沖洗干凈;
(五)按時對作業的裸露地面進行灑水;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時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主要通道等區域進行硬底化,并安裝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閉存放或者覆蓋;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無法及時清運的,采用封閉式防塵網遮蓋,并定時灑水;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九)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施工作業產生的泥漿不溢流;
(十)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閉、降塵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蓋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四條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五條 建(構)筑物拆除的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的規定。
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應當及時移交;未能及時移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時內開工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 道路和管線鋪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進行覆蓋或者采取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爆破作業時在基坑上部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爆破后及時灑水;
(二)混凝土噴射作業時,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回填溝槽,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九項和第十項規定。
第十九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倉庫)的經營管理者,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料堆場地面進行硬底化處理,實行密閉管理;不能密閉的,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連續硬質密閉圍擋,并安裝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二)在密閉式堆場裝卸或傳送物料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裝置、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在非密閉式堆場裝卸或傳送物料的,采取覆蓋或者設置自動噴淋系統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出口處設置洗輪機、洗車池,四周設置排水溝和沉淀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駛離作業場所的車輛應當沖洗干凈;
(四)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保持其出入口通道的清潔,不得有散落物料。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砂場經營者應當依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做好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運輸煤炭、垃圾、砂石、渣土、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全封閉裝載,并保持車體整潔,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二十一條 道路保潔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道路保潔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在干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市區主要道路的灑水次數;
(二)城區主要道路實行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三)人工方式清掃作業的,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
第二十二條 道路綠化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得在路面裸露堆放泥土,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采取灑水、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緣石;
(四)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綠化帶實施翻土施肥、消毒時,應當采取定時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全部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城市建成區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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