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0-14 09:47
來源: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12.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督導應急響應區域內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落實重污染天氣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的應急響應措施。
13.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通往重污染天氣事件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
14.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調度匯總重污染天氣事件中農作物和畜禽水產的受污染情況,督促市(州)政府對重污染天氣事件中農田土壤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組織協調相關農業環境污染應急處理和受污染威脅的農業珍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指導督查各地實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15.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督導出現重污染天氣事件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診療救治措施;開展重污染天氣事件健康危害評估。
16.省林業局:負責督導落實棲息地遭受污染威脅的珍稀瀕危陸生野生物種的保護工作。
17.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應急響應區域內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落實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油煙凈化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重點用煤企業煤質檢驗工作及油品檢驗工作。
18.省廣播電視局:負責組織廣播電視臺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19.省政府新聞辦:負責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協調重污染天氣事件應急處置的新聞發布工作。
20.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督導、協調電信企業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督導、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向公眾發布響應等級的預警、響應信息。
21.省機關事務局:負責督導落實重污染天氣期間公務用車限行工作。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門和單位根據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二)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分管環境應急工作的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貫徹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的批示和部署。
2.組織對重污染天氣預警建議研判、會商,確定預警方案及相關信息發布和報送。
3.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響應措施。
4.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
5.組建省重污染天氣專家組、監測預警組、督導考核組,指導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6.承擔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省重污染天氣現場應急指揮部
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派出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組成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提出建議,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確定,具體負責組織指揮重污染天氣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四)省重污染天氣專家組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組建和管理省重污染天氣專家組,主要負責參與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響應及總結評估專家會商,針對重污染天氣應對涉及的關鍵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五)省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組
省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組由生態環境部門及氣象部門組成,實施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氣象條件觀測,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提供監測、預測、預報數據信息,根據空氣質量情況,提出預警建議。
(六)省重污染天氣督導考核組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組織相關單位成立督導考核組,負責監督考核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監測、預警、響應等職責落實情況,及時反饋有關情況并對履職不到位的提出問責處理意見,開展重污染天氣原因調查、應急效果評估以及損害調查評估等工作。
(七)市縣(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
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按以下要求成立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1.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
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參照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成立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應急管理局局長和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重度污染、嚴重污染天氣的應急工作。
2.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縣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下設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縣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負責指揮、協調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的事前預防預警、事中響應應對和事后評估管理工作;結合本地區實際,制(修)定重污染應急預案及相關部門應急行動方案,指導有關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按照上級預警信息和當地預案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并與相鄰市縣建立跨區域應急協調應對機制。
三、應急準備
(一)編制應急減排項目清單
各地應逐個排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涉氣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實際情況,填報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把清單作為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附件,向社會公開。每年定期修訂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按要求將清單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備案。
清單應做到涉氣污染源全覆蓋,須包含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等基本信息和相應預警級別下的減排措施,同時長期停產企業應在清單中明確。工業源項目清單應包括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污環節、污染物排放量及不同預警級別下的應急減排措施和相應減排量等。移動源項目清單應包括不同車輛類型、不同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保有量信息和應急減排措施并估算減排量。揚塵源項目清單應包括當年施工工地、道路揚塵、減排量等信息。
(二)減排基數及應急減排比例核算。
各地減排基數應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礎排放量、應急減排基數。應急減排比例是指相應級別應急減排措施日減排量與應急減排基數的比值。在強制性減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的應急減排比例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應分別達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構成調整SO2和NOX減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對達不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應繼續增加應急管控措施;確實無法達到的,應盡量滿足城市最大減排能力,在提供詳細的測算說明和清單的基礎上,可酌情降低減排比例。各地及相關企業自主采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減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計入應急期間減排量核算。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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