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21 10:00
來源: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新會分局
今年5月,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新會分局(以下簡稱“新會分局”)到新會區某裝飾制品加工企業進行日常巡查,發現該企業未有建立廢氣治理設施日常運維臺賬、活性炭更換記錄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原輔材料臺賬。執法人員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上也未能查詢到該企業的活性炭轉移記錄。經調查核實,該企業的廢氣治理設施自建成投入使用以來,箱內的活性炭沒有按規定更換,在日常生產過程中亦未對廢氣治理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新會分局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分別進行立案查處,責令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3.45萬元和2萬元。
01 案情回顧
今年5月,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新會分局(以下簡稱“新會分局”)到新會區某裝飾制品加工企業進行日常巡查,發現該企業有工作人員正在噴漆房內進行調漆和噴漆生產,廢氣治理設施正在運行,噴漆房的部分門窗呈敞開狀態。執法人員現場對該企業配套的兩套廢氣治理設施的活性炭箱進行檢查,發現活性炭表面積存一層較厚的漆渣,漆渣已經完全覆蓋活性炭,活性炭箱的箱壁也積有一層較厚的漆渣,且部分治理設施柜門無法打開。
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未有建立廢氣治理設施日常運維臺賬、活性炭更換記錄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原輔材料臺賬。執法人員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上也未能查詢到該企業的活性炭轉移記錄。經調查核實,該企業的廢氣治理設施自建成投入使用以來,箱內的活性炭沒有按規定更換,在日常生產過程中亦未對廢氣治理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02 查處情況
該企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且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法律規定;而該企業未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法律規定。新會分局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分別進行立案查處,并責令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鑒于該企業已更換活性炭和建立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原輔材料臺賬,并按《江門市生態環境違法企業主動公開道歉承諾工作指引》的相關要求主動登報道歉,新會分局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及《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進行裁量,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3.45萬元和2萬元。
03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四十六條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案件啟示
部分企業的環境管理意識較低,片面認為污染治理設施建成即完成,日常生產過程中缺乏對污染治理設施的有效運維,致使污染治理設施存在問題而不自知。作為排污單位,必須自覺提高環保意識,加強涉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采取有效密閉措施,按規定及時更換吸附飽和的活性炭,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臺賬記錄,確保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使用,確保揮發性有機廢氣穩定達標排放。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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