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6 10:40
來源:佛山生態環境
近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容桂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到某金屬制品鑄造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企業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致廢氣直排。容桂監督管理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將該案件卷宗移送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
案件詳情
近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容桂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根據前期摸排線索,到轄區內某金屬制品鑄造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企業正在生產,但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沒有開啟運行,致使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外環境。
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容桂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到某企業突擊檢查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容桂監督管理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進行整改,并對該公司存在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問題作出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容桂監督管理所將該案件卷宗移送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
法條鏈接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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