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11 09:50
來源:瞻洲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近日,儋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對地方國營儋州市磚瓦廠“廢氣超標”排放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2023年11月29日儋州市生態環境監測站委托海南綠境高科檢測有限公司對地方國營儋州市磚瓦廠排放的廢氣進行采樣檢測,根據海南綠境高科檢測有限公司2023年11月30日出具的檢測報告(LJGK-202311166),結果表明,磚瓦廠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氣,二氧化硫為160mg/m3,超過限制來源于《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及其修改單中表2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制中人工干燥及焙燒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要求。
查證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LJGK-202311166)、《證據資料(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整(¥:216000.00)。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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