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31 10:22
來源:蘭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24日,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其官網上公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一家紙箱廠,罰款金額為13.4萬元。
據了解,2023年12月8日,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調查了甘肅某紙箱包裝有限公司,發現該企業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某檢測科技公司出具的《廢氣檢測報告》顯示,甘肅某紙箱包裝有限公司的生物質鍋爐有組織廢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平均值為526mg/m3,標準限值為300mg/m3,超標0.75倍。
甘肅某紙箱包裝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并結合甘肅省綜合執法一體化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計算器基準(情節:超標因子:1個;后果: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地點:一般區域;裁量認定:情節輕微,后果輕微)認定,蘭州市生態環境局擬對甘肅某紙箱包裝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大寫)壹拾叁萬肆仟元整。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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