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2-21 09:16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近日,《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公布。其中提出,餐飲服務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劃、物業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在油煙排放方面,《辦法》提出,餐飲服務經營者排放的油煙,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油煙排放標準。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一)不經過煙道的無規則排放;(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通知全文↓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25年1月13日市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5年1月26日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2025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有關重大事項,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生態環境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商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和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主體責任)
餐飲服務經營者(含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下同)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自覺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責任,防止和減少餐飲服務項目的大氣污染,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源頭管理)
餐飲服務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物業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七條(污染防治指引)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編制餐飲服務項目大氣污染防治指引,并向社會公布。餐飲服務項目大氣污染防治指引應當包括餐飲服務項目選址等要求、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等內容。
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區市場監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餐飲服務項目大氣污染防治要求的宣傳,向餐飲服務經營者、場所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發放餐飲服務項目大氣污染防治指引,并提供咨詢服務和指導。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就餐飲服務項目是否符合選址等要求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咨詢,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答復。
第八條(提示與知曉)
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經營主體登記、食品經營許可時,應當明確提示申請人知曉須遵守的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和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油煙排放要求)
餐飲服務經營者排放的油煙,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油煙排放標準。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不經過煙道的無規則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第十條(油煙排放口設置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油煙排放口的高度、朝向、與環境敏感建筑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
餐飲服務項目油煙排放口采樣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設施安裝要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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