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15 10:01
來源:四川省法制辦
(四)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等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工業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第九十條【違反石材加工規定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市區內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業,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機動車環保信息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違反新車環保達標監管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據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十三條【違反機動車達標行使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監督抽測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四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按規范標準檢驗,偽造排放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檢驗,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九十五條【機動車維修機構未按規定維修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有關維修技術信息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違反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的責任】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每臺次五千元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違反污染控制裝置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更改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違反車輛限行的責任】違反交通限行措施進入交通限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違反高排放禁止區規定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禁止區內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其使用人(單位)處每臺次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油品和添加劑的責任】違法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本法規定,進口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運輸物料車輛規定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
(四)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或者傾倒造成路面污染的。
第一百零二條【施工單位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工地未遵守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對其揚塵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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