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15 10:01
來源:四川省法制辦
用煤單位應當采取能源結構優化、淘汰落后產能等措施逐步削減煤炭消費,新增煤炭消費項目實施等量或者減量替代。
第二十九條【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潔能源。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關鼓勵政策。
第三十條【民用散煤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提高燃煤品質,推廣節能爐具,促進以電代煤、以氣代煤。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鼓勵飲食、洗浴、住宿等服務單位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十一條【新建工業園區供熱】新建工業園區應當以熱電聯產企業為供熱熱源,優先發展天然氣熱電聯產及天然氣分布式能源;有供熱需求但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配備完善的集中供熱系統。
現有各類工業園區與工業集中區有供熱需求的應當實施熱電聯產或集中供熱改造,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實現集中供熱。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重點管控行業清潔生產】本省嚴格控制新建、擴建煤電、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業的高排放、高污染項目。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采用先進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三十三條【燃煤鍋爐整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鍋爐整治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淘汰燃煤小鍋爐,禁止新建燃煤小鍋爐。
燃煤鍋爐使用單位應當配套建設脫硫、脫硝、除塵等污染防治設施,選用先進的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技術和裝備。
對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鍋爐,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改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
第三十四條【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列出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目錄,定期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應當在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注。
第三十五條【密閉作業】下列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行業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三十六條【臺賬管理】石化、有機化工、電子、裝備制造、表面涂裝、包裝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或者溶劑,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使用量、廢棄量、去向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條【油氣回收】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單位,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及時收集處理泄露的物料。
加油(氣)站、儲油(氣)庫和使用油(氣)罐車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正常使用,每年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由檢測資質機構出具的油氣排放檢測報告。
第三十八條【有毒有害氣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安裝收集凈化裝置,并保證正常運行,達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
第三十九條【粉塵和氣態污染物】工業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煙粉塵、氣態污染物的精細化管理,采取密閉、圍擋、遮蓋、集中收集、吸附、清掃、灑水等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泄漏污染。
第四十條【石材加工】石材加工企業應當采用濕法加工工藝,無法使用濕法工藝的應當安裝收塵裝置,防治粉塵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不得進行石材露天切割、打磨等作業。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優化道路設置,保障交通暢通,并根據城市發展和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
鼓勵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車、環衛、郵政、快遞等行業用車和公務用車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二條【達標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達標排放,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四十三條【新車環保信息公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生產、進口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保信息,包括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并對信息公開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應當以隨車清單的方式公開機動車主要環保信息,應當在非道路移動機械機身明顯位置粘貼環保信息標簽,公開主要環保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應當依據隨車清單進行環保查驗。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檢驗信息核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查等方式,督促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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