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15 10:01
來源:四川省法制辦
第四十四條【新車環保達標監管】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信、公安、質監、工商等部門對新生產、銷售、注冊登記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監督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制定。
第四十五條【在用車排放檢驗】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排放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上路行駛。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在用車排放定期檢驗制度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在用車監督性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便攜式檢測設備等技術手段對行駛的機動車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予配合。
第四十七條【環檢機構監管】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相關規范標準實施檢測,檢測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體系。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規范及監督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有關維修技術信息。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機動車維修,使其達標排放,并定期向環保部門報送機動車排放維修數據信息。
交通運輸部門制定實施機動車檢測與維護(I/M)制度,確保在用車達到能耗和排放標準,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林業行政、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其管轄行業內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臺賬,包括種類、數量、排放、使用場所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使用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五十條【綠色駕駛】鼓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污染排放。
第五十一條【污染控制裝置】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安裝污染控制裝置并確保正常運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改污染控制裝置。
第五十二條【車輛限行】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在一定區域內實施交通管制措施,限制機動車行駛車型和行駛時段。
第五十三條【劃定高排放禁止區】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采用電子標簽、電子圍欄、排氣監控等技術手段對禁止區域進行實時監控。
第五十四條【強制報廢】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鼓勵和支持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濟補償等措施淘汰高排放機動車。
第五十五條【機動船舶管理規定】機場、港口、碼頭應當規劃、建設、完善岸基供電設施;民用航空器、機動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減少大氣污染排放。
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發動機及制冷裝置焚燒設備等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設備進行排放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實施維修或者加裝污染控制裝置,實現達標排放。
第五十六條【油品質量】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它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銷售渣油和重油。
第五十七條【信息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本轄區內機動車排放檢驗、安全技術檢驗、維修、報廢等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列入工程造價,足額計取支付,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控制揚塵污染的責任,委托監理單位負責揚塵污染控制方案的監督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在項目立項(投資概算)、財政評審、招標和項目建設、使用及管理等階段,保障大氣污染防治投入到位,嚴肅查處建設單位以各種理由降低和壓縮大氣污染防治費用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作業時間地點、排放揚塵污染物種類及防治措施等,報所在地揚塵污染防治主管部門備案,并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負責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主管部門以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運輸單位】運輸礦石(粉)、煤炭、肥料、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粉狀、流體物料,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密閉運輸,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運輸過程中因拋灑滴漏或者傾倒造成路面污染的,由運輸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清理,并接受處罰。
第六十一條【施工工地】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并對圍擋進行維護;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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