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條【聯動執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互通大氣污染源信息,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打擊區域內大氣污染違法行為。
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十九條【預報預警】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組織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統一預警分級標準,提高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預警水平。
應急指揮部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預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第八十條【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城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當列出限產、停產重點企業及工地名單,提出減排措施,明確部門職責。
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明確限產減排的具體措施。
第八十一條【應急響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級別,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響應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第八十二條【提前預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的城市人民政府對不利氣象條件和環境質量急劇惡化,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應當提前預警,采取更高標準的應急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累積。
第八十三條【錯峰生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錯峰生產實施計劃,明確實施錯峰生產的行業及企業名單。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時段,相關行業企業應當落實錯峰生產計劃,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轉至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政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物品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蓄意干擾、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數據采集、數據傳輸的;
(八)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或者公布虛假大氣環境信息的;
(九)截留、挪用、騙取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十)其他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八十六條【按日連續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建設施工或者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五)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行為。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前款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八十七條【違反向應急排放通道排放報告規定的責任】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通過應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未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如實報告,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規定設置監測點位或者采樣平臺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或者采樣平臺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為密閉作業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石化、有機化工、電子、裝備制造、表面涂裝、包裝印刷、家具制造裝等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溶劑,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或者未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的物料的;
編輯:張偉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