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28 15:41
來源:江蘇省人大
:近日,江蘇省人大發布了《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如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文件
蘇人發〔2019〕3號
關于批準《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9年1月9日批準,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月9日
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規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能源消耗及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節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節揚塵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節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大氣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源頭控制、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管、公眾參與、共同治理、聯防聯控的防治機制。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城鄉發展和產業布局,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綜合協調機制,保障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對新區直管區內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家級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農業農村、水務、綠化園林、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定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個人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環保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合防控工作,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作和應急聯動。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普及相關科學知識和法律、法規,提高全社會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市、區人民政府對執行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而主動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單位,給予政策扶持;對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和要求,確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計劃,確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重點任務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劃定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空間布局和大氣污染物擴散條件,劃定城市清潔空氣廊道保護區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城市清潔空氣廊道保護區域內應當加強生態修復,嚴格控制建設大型建(構)筑物,不得建設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項目。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以擬定嚴于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標準,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制定年度總量削減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完成情況。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減量替代、總量控制的原則核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通過減量替代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減完成前,不得投入運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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