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03 15:34
來源:河南人大網
第二十二條【信用評價】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污染行為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網格化監管】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無縫對接的原則,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合理規劃城鎮布局】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在城鄉總體規劃中預留大氣流動風道,因地制宜擴大綠地、水面、濕地面積。
第二十五條【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
市人民政府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信息,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響應等級,適時發出預警并組織實施相應響應措施。
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六條【應急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或者放假、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案要求編制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人大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強化電力、化工等重點行業煤炭消費減量措施,加強秋冬季煤炭消費控制,削減煤炭消費需求,提升清潔能源比重。
第二十九條【提高燃煤項目準入門檻】 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對未通過節能審查、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
第三十條【煤炭質量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煤炭質量管理,禁止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
煤炭加工企業應當加強煤炭洗選設施建設與改造,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推進煤炭清潔利用。
煤炭燃用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潔凈煤燃燒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一條【煤炭減量替代】 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一律實施煤炭減量或等量替代。將煤炭減量或等量替代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內容,不符合替代標準的,不予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三十二條【民用散煤管理替代】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使用管理,逐步減少煤炭使用量。加強電代煤、氣代煤、清潔能源等項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有利于推廣使用清潔能源的優惠政策,開展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散煤治理,推行清潔能源替代原煤散燒。
第三十三條【鍋爐整治】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要求,制定本轄區鍋爐整治計劃,淘汰、拆除不符合規定的鍋爐。
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逐步完成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改造升級無望的污染企業,依法依規停產限產、關停退出。
第三十四條【清潔取暖】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發展以熱電聯產為主的集中供熱系統,合理開發利用地熱資源。
除熱電聯產外,嚴格控制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片采暖區域內的熱力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第三十五條【設定高污染禁燃區】 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拆除。
第二節 工業以及相關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清潔生產審核制度】 實行大氣重污染工業項目清潔生產審核制度。
對石油、化工、電力、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建筑陶瓷等重點行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支持采用先進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三十七條【嚴控高排放、高污染項目】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擴建石油、化工、電力、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建筑陶瓷等重點行業高排放、高污染項目。
城市建成區內人口密集區、環境脆弱敏感區周邊的石油、化工、電力、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建筑陶瓷等重點行業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限期搬遷、升級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三十八條【大氣污染物排放精細化管理】 石油、化工、電力、建材、有色金屬冶煉、制藥等排污單位應當加強大氣污染物排放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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