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03 15:34
來源:河南人大網
對不經過大氣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覆蓋、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九條【揮發性有機物管理】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條【揮發性有機物處置】 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加強生產、輸送、進出料、干燥以及采樣等易泄漏環節的密閉性和安全性,對無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應當進行收集和有效處理,對有組織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應當進行回收利用或者進行催化燃燒、熱力焚燒,提高有機廢氣凈化效率。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油氣運輸車等,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鼓勵工業企業改進生產工藝,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材料生產,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第四十一條【惡臭氣體排放管理】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惡臭氣體排放。
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建成的,應當逐步搬遷或者升級改造。
第四十二條【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 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第四十三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規定,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不得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消耗臭氧層物質。
第四十四條【可燃性氣體處置】 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第三節 機動車船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銷售登記管理】 在本市銷售、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十六條【尾氣定檢管理】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轉讓、出借檢驗合格標志。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手段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在機動車集散地、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的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配合監督抽測,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七條【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管理】 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四十八條【淘汰與強制報廢】 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告知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或者在檢測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內未能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高排放在用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鼓勵高排放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四十九條【倡導低碳、環保出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推廣新能源機動車,規劃建設相應的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
鼓勵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停車位建設相應的充電設施。公務用車和公共交通、出租車、環境衛生、郵政、快遞等行業用車應當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第五十條【車用燃油管理】 嚴格執行在用機動車檢驗和排放限值規定,配套供應合格的車用燃油,推動區域機動車排放污染協同監管。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省使用要求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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