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03 15:34
來源:河南人大網
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內河船舶銷售渣油和重油。
第四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園林綠化施工以及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對易產生揚塵活動的防治措施】 房屋建筑、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及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
(五)對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六)規模以上施工工地應當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
(七)其他應當采取的防塵措施。
第五十三條【監理單位職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對不立即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五十四條【對易產生揚塵物料的防治措施】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圍擋、覆蓋、噴淋等抑塵措施。
露天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輸送的物料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納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抑塵措施。
第五十五條【物料運輸防治】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飛揚,并按照規定路線、時段行駛。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撒漏亂倒、不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施工現場揚塵防治】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評審內容。
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應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五十七條【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報送相關管理部門。
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制定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八條【施工單位現場揚塵防治責任】 施工單位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揚塵防治工作。揚塵防治工作現場應配置專職或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現場揚塵防治措施的具體實施和日常檢查工作。
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現場揚塵防治工作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明確揚塵防治工作責任,并加強對分包單位揚塵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做好相關施工活動范圍內的防治工作。
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揚塵防治工作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清掃保潔】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污染。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作業規范,減少揚塵。
第六十條【建筑市場信用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對于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其不良信息錄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五節 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條【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構應當強化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階段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取財政補貼、技術指導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開發,逐步實現秸稈綜合利用,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
第六十二條【農藥化肥污染防治】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及其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積極推廣緩控釋肥等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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