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2 15:07
來源: 孟津環保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定產業轉型升級計劃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工業項目退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嚴格控制新上用煤項目,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實施煤炭減量或者等量替代,重點削減工業用煤和民用散煤使用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能源結構,落實清潔能源政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實施氣代煤、電代煤,減少煤炭等化石燃料使用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質量監督管理,禁止生產、運輸、銷售、使用未達到質量標準的商品煤。
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硫分和灰分。煤炭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加強煤炭洗選設施建設與改造,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
第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二十條 集中供熱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新建、擴建燃煤供熱設施,已建成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洗浴、餐飲等服務行業、食品加工點和單位食堂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循環經濟,推進清潔生產,實施污染企業搬遷或者升級改造。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成區內人口密集區、環境脆弱敏感區周邊的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限期搬遷、升級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行業協會等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化工、印刷、家具制造、裝修等行業生產、銷售、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產品,控制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場所內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 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儲油庫、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并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銷售、辦理注冊登記及行駛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本省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市、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內,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綠色出行的鼓勵政策,創造條件方便公眾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綠色出行方式,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清潔能源車輛,合理規劃建設充電樁、加氣站等清潔能源車輛配套設施。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以及其他負有大氣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優化道路設置、提升交通管理、提高通行效率,減少機動車怠速和低速行駛造成的污染。
第三十一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以及燃料清潔劑、添加劑等。
第三十二條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安裝防塵設施或者采取圍擋、覆蓋、噴淋等抑塵措施。
裝卸、運輸可能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噴淋或者密閉等抑塵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建筑垃圾清運車輛密閉運輸等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得無許可證清運和隨意傾倒。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城市建成區內建設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漿。
第三十四條 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采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等抑塵措施,并按照規定進行生態修復。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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