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24 10:15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
4.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指導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完善農藥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膜回收體系,防止和減少農業生產資料形成的污染;配合有關部門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進行調查、處理,配合開展農業損失評估鑒定。
5.指導和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制定推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生態消納的規范和標準。
6.加強耕地質量建設、保護和提升。負責開展耕地質量建設、調查監測、評價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工作。
7.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綠色食品標識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核及監督管理工作。
8.配合環保部門加強農用機械污染防治;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
(十六)省林業廳。
1.擬定和實施林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對林業(含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植物園、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2.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綠化造林工作;負責森林資源保護以及公益林建設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改善林分林相,負責森林城市創建。
3.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對其組織編制的林業等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4.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林地的保護與利用,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沙漠化防治。
5.負責林業外來物種入侵風險防控工作。
(十七)省商務廳。
1.負責制定全省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成品油批發經營活動監管;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規范化建設及監督管理。
2.提升預拌混凝土行業清潔生產水平,推進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和水泥散裝化及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十八)省文化廳。
1.加強生態文明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文藝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的環境管理。
(十九)省衛生計生委。
1.加強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對自來水廠、農村飲用水進行衛生監督和監測。
2.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3.指導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應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設施設備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和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
4.根據國家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及研究結果,負責做好與環境污染有關疾病的防治。
5.負責醫療機構職業性放射疾病危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十)省審計廳。
1.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監督,促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把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使用納入市縣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二十一)省國資委。
1.督促所監管企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各項措施,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2.指導、督促、監管企業自覺接受環境保護檢查,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和整改,加強環境應急管理。
(二十二)省稅務局。
1.對污染物達標排放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依法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2.依法征收環境保護稅。
3.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三)省工商局。
1.對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行政許可的,依法辦理變更、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2.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與有關部門開展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3.按職責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等原材料、產品銷售行為進行監管;加強對禁燃區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監管。
4.配合環保部門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對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四)省質監局。
1.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在辦理工業產品審批、核準、備案手續過程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企業和產品列入本省名牌和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2.負責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及時向國家認監委報告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違法問題,協助調查取證。
3.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準、編號和發布工作
4.負責組織對列入國家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環境監測用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建立和完善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指導和督促計量檢定機構開展檢定和校準工作。
5.會同環保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保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煤炭、石油焦、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等原材料、產品依法進行查處。
(二十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1.加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管,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
2.對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相關部門責令關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依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3.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餐飲油煙排放的監督管理。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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