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24 10:15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
2.督促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3.監督電力調度機構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監管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監管省統調火力發電企業環境保護設施新建、改造、運行情況及環保電價執行情況;監管成品油煉制企業按期完成油品升級改造工作。
(三十八)杭州海關。
1.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施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洋垃圾”走私進口。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進口機動車、船的環保信息登記和把關。
2.負責依法責令進口者或承運人將違法進境固體廢物退運出境或以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處置。
3.查處違法進口國家綜合性產業目錄政策中禁止的設備、產品構成走私的行為。
(三十九)浙江檢驗檢疫局。
1.在職責范圍內負責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檢驗檢疫監管工作。
2.負責進出口物種檢疫工作。
3.對進口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淘汰的設備、產品以及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行為實施監管;對進口不符合標準的煤炭、石油焦、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潤滑油添加劑及其他添加劑等原材料、產品進行監管。
(四十)浙江海事局。
1.配合地方政府編制海(水)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配合地方政府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上污染應急共享平臺。
2.組織、協調、指揮海(水)上船舶污染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3.推進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配合推進大氣污染物排放監視監測能力建設,加強對超標排放船舶的監督執法力度。
4.對船舶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的船用燃油行為,以及船舶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章省監委職責
第十二條負責對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失職失責問題依法依規實施監督問責,調查涉嫌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省法院和省檢察院職責
第十三條審判、檢察機關生態環境保護主要職責:
(一)省法院。
1.發揮審判機關職能作用,促進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2.依法受理和審理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訴訟案件,監督環保等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同時,支持環保等部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受理和審查環境非訴行政案件。
3.加強環境污染民事案件審理,嚴格落實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序開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鼓勵和支持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主張賠償權利,維護相關主體合法權益。
(二)省檢察院。
1.負責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監督、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加強對查辦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導監督,促進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2.加強環境領域民事、行政案件檢察監督,促進規范執行和公正司法。
3.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漏洞,運用檢察建議予以督促糾正;發現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省監委處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的落實,建立并實施年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督促檢查范圍,加大專項督促檢查力度,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和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獎。對受到嘉獎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對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責任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浙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予以追究。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省級機構調整到位后,按照相關職責分工,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做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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