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24 10:15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
(二十六)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1.協調媒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發布環境公益廣告。
2.指導和監督媒體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曝光環境違法行為,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進行輿論引導,查處利用環境問題惡意炒作和新聞敲詐等違紀違法行為。
(二十七)省安監局。
1.負責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工作。
3.加強對礦山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推進尾礦庫的安全整治,依法督促企業排除尾礦庫事故隱患;受政府授權或委托,牽頭尾礦庫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配合環保部門開展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關停搬遷過程中的污染防治監管。
5.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突發環境事件。
6.負責用人單位作業場所放射性職業健康監管。
(二十八)省統計局。
1.積極協助環保部門做好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并配合做好定期公布工作。
2.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統計,做好相關統計咨詢服務工作。
3.牽頭負責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工作。
(二十九)省海洋與漁業局。
1.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并監督實施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整治與修復規劃。
2.監督管理海洋環境、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組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牽頭負責“一打三整治”專項行動的組織、指導、協調、檢查、考核等工作。
3.根據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
4.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的工作。負責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核準。
5.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水生生物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6.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
7.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8.組織和監督重大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對內陸水域因工業或城鎮綜合污水等污染造成漁業損失的調查處理,負責污染物質與死魚事故因果關系的鑒定及污染死魚數量和價值的調查確定。
9.代表政府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提出賠(補)償。
10.承擔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以及法定職責內的海島生態保護責任。
11.負責漁業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的漁業船舶用燃油行為的處罰。
(三十)省旅游局。
1.科學編制旅游規劃,充分體現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指導做好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和重點旅游項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2.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對其組織編制的旅游等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開展景區內外環境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景區環境。指導做好生態游步道、生態廁所、生態標識等生態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4.在飯店行業中推廣低碳綠色消費,積極向消費者宣傳節能減排理念,提升消費者參與低碳旅游的積極性。
(三十一)省法制辦。
1.根據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計劃,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審查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市政府報送省政府審議的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
2.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審查。
3.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法監督,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復議案件。
(三十二)省金融辦。
1.把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2.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綠色信貸,加大對環境污染治理和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三十三)省物價局。
1.負責資源環境價格改革,完善資源環境的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
2.對污染物達標排放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3.負責制定和實施燃煤發電企業環保電價政策;負責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政策;負責制定和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收費政策。
4.按照機動車排氣檢測開展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進一步完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收費政策并監督執行。
(三十四)省氣象局。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提供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氣象信息,擬定氣象干預應對措施。配合環保部門加強大氣污染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工作。
(三十五)浙江證監局。
1.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公開環境信息,配合查處上市公司環境違法違規案件。
2.指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壓縮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促進轉型轉產。
(三十六)浙江保監局。
鼓勵保險機構加強探索研究,積極創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督促保險機構建立健全服務體系,不斷提升環境保護保險服務能力。
(三十七)浙江能源監管辦。
1.監管電網企業及省統調發電企業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工作,督促電網、發電等能源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措施。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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