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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導則》等10部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時間:2019-10-12 11:48

來源:聊城市政府

4.1.2 振動篩

振動篩是利用振動電機激振的原理,使物料在篩面上被拋起,同時向前作直線運動加以合理匹配的篩網從而達到篩分的目的。

4.1.3 壓力機

壓力機是一種結構精巧的通用性壓力機。具有用途廣泛,生產效率高等特點,壓力機可廣泛應用于切斷、沖孔、落料、彎曲、鉚合和成形等工藝

4.1.4 滾絲機

滾絲機是一種多功能冷擠壓成形機床,滾絲機能在其滾壓力范圍內冷態下對工件進行螺紋、直紋、斜紋滾壓等處理;直齒、斜齒及斜花鍵齒輪的滾軋;校直、縮徑、滾光和各種成形滾壓。

4.1.5 撥絲機

4.1.6 搓絲機

搓絲機,是專業生產螺絲的設備

4.1.7 軋鋼機

軋鋼機,是實現金屬軋制過程的機械設備。泛指完成軋材生產全過程的裝備﹐包括有主要設備﹑輔助設備﹑起重運輸設備和附屬設備等。但一般所說的軋機往往僅指主要設備。

4.2 主要工藝

4.2.1 混砂

合的沙子,通常是指沙子與一定比例物質進行均勻攪拌。

4.2.2 拋丸

拋丸既是一種機械方面的表面處理工藝的名稱

4.2.3 脫模

脫模指將鋼錠從鋼錠模內脫出的一系列操作。

5.設備要求

5.1 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熔煉設備和精煉設備,如沖天爐、中頻感應電爐、電弧爐、精煉爐(AOD、VOD、LF爐等)、電阻爐、燃氣爐等。爐前應配置必要的化學成分分析、金屬液溫度測量裝備,并配有相應有效的通風除塵、除煙設備與系統。

5.2 鑄造用高爐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范條件》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

5.3 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處理、清理等設備。采用砂型鑄造工藝的企業應配備舊砂處理設備。

5.4 不得采用無芯工頻感應電爐、0.25 噸及以上無磁扼的鋁殼中頻感應電爐、鑄造用燃油加熱爐。新(擴)建鑄造企業沖天爐的熔化率應大于 5 噸/小時。

6.技術要求

6.1中頻爐除塵系統的配置要求。

6.2中頻爐原料堆封閉存放,篩分設備不得敞開設置。

6.3鑄造澆注區及扒渣處應設有收塵設施及除塵系統。

6.4同步機輸砂皮帶應配備收塵設施。

6.5 原料砂輸送皮帶應封閉,轉運點安裝收塵罩。

6.6落砂及清理工序應配備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風 除塵設備。落砂機旁設有人工加料口,未封閉,有揚塵。

6.7落砂機輸送皮帶、混砂機、砂再生篩均應封閉。

6.8鏈板機機頭加收塵罩。

6.9拋丸機收塵應封閉。

6.10卸料、加料工藝均應在封閉區域內,且安裝收塵設施。

6.11 道釘車間應安裝收油霧設施及除油霧設施。

7.工藝要求

7.1 企業應根據生產鑄件的材質、品種、批量,合理選擇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經濟高效的鑄造工藝。

7.2 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鑄造工藝。

8.管理要求

8.1 企業應依據 GB/T24001-2004標準(或 ISO/TS16949 標準)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根據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統。

8.2 廢氣排放應符合《工業爐窯大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及《山東省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異味排放量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554-1993)。

8.3 新建或改擴建鑄造項目需要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

8.4 袋式除塵器的過濾風速不應高于0.8m/min。

8.5 企業噸鑄鐵的綜合能耗≤0.44 噸標準煤;噸鑄鋼 的綜合能耗≤0.56 噸標準煤。現有鑄造企業沖天爐的熔化率應大于 3 噸/小時。

8.6 各種舊砂的回用率應達到:水玻璃砂(再生)≥60%, 呋喃樹脂自硬砂(再生)≥90%,堿酚醛樹脂自硬砂(再生) ≥70%,粘土砂≥95%。

聊城市磚瓦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導則

市生態環境局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聊城市磚瓦等行業的大氣污染治理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1.2適用范圍

全市范圍內磚瓦(制品)行業大氣污染防治。

1.3編制依據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3.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3.3《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1.3.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1.3.5《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620-2013);

1.3.6 《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7/2376—2013);

1.3.7《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7/2373—2013);

1.3.8《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

2.基本規定

2.1企業應合法經營,必須具備工商注冊、土地使用、環保手續等基本要件,并且符合產業政策。

2.2企業對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負責,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企業應當建立環保責任制度,明確環保負責人和環保專門工作人員的責任,確保將各項環保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2.3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及批復要求,將煙氣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和各環節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到位,確保所有廢氣污染物排放同時滿足國家、省排放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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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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