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2 11:48
來源:聊城市政府
2.4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安裝煙氣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實現聯網。
2.5企業物料處理、輸送、裝卸、儲存等所有產生揚塵的生產環節,應實現密封環境內操作,防止無組織排放。
2.6企業必須在產生揚塵污染的主風向下方配置揚塵監測設備,實時監測PM10等揚塵指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實現聯網。
2.7企業必須在廠區門口顯著位置,設置煙氣排放濃度和PM10濃度指標電子公示牌,向社會實時公布上傳至監控平臺的煙氣排放濃度和對應標準值以及PM10濃度指標。
2.8企業露天堆場、運輸道路、洗車臺、生產車間等揚塵污染治理設施重點位置必須建設360度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視頻數據至少保存3個月。
2.9企業對因自身生產經營行為所造成的廠區周邊揚塵污染行為負責,應采取道路保潔、土地綠化等措施,消除對廠區外環境的影響。
2.10國家、省、市出臺新的政策和標準后,本導則中對應內容按照新政策和標準執行。
2.11取用粘土生產且未獲得國土部門許可的磚瓦企業,一律報送當地國土部門予以關停。
3.技術要求
3.1堆場防塵技術標準
3.1.1物料堆場及廠區必須實現地面硬化。對于未全部硬化的,必須改造合格。
3.1.2物料堆場周邊必須設置圍檔、防風抑塵網。防風抑塵網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要有專業設計能力和安裝能力,達到安全防護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
3.1.2.1堆場與上料口之間,除留出用于裝卸的專用通道外,其他周圍必須全部建設防風抑塵網。
3.1.2.2防風抑塵網高度要滿足以下條件:
(1)采用簡易皮帶機的,堆垛高度不得高于6米,防風抑塵網高度不得低于9米;
(2)采用推土機、裝載機的,堆垛高度不得高于3米,防風抑塵網高度不得低于5米;
3.1.2.3對于已經安裝防風抑塵網但高度不夠的,必須采取增加防風抑塵網高度或降低堆垛高度進行改造;
3.1.2.4防風抑塵網必須設置基礎,由專業設計單位按建筑設計規范設計。
3.1.2.5建筑物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網進行全封閉圍擋。密目式安全立網的阻燃性能、外觀尺寸、網目密度等指標要符合標準要求,網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m2。
3.1.3露天堆場應設置噴淋設施或用覆蓋網(布)覆蓋。設置噴淋設施的要符合下列規定:
3.1.3.1企業要安設固定式和移動式噴淋裝置,噴灑面積要覆蓋整個物料場:
(1)噴槍的布置和選型應結合堆場面積、物料堆垛高度等條件綜合確定。噴灑面積必須覆蓋堆場全部區域。供水系統壓力應滿足噴槍射程要求。
(2)噴灑強度及頻率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每天噴灑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鐘。惡劣天氣,要按照應急預警通知要求加大噴灑頻率。覆蓋完整的堆場可根據情況適當減少噴灑次數,以不產生揚塵為目標。
(3)噴灑水系統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為宜。
3.1.3.2用覆蓋網(布)覆蓋的物料堆垛要符合下列規定:
(1)覆蓋物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要有足夠的強度、韌度,不易破損。要防曬、防風。
(2)除作業面外,覆蓋網(布)要完全覆蓋物料堆垛,不能有死角。
(3)破損的覆蓋網(布)要及時更換或縫補。
3.1.4物料堆場采用封閉料倉、地下料倉等全封閉方式存放,且物料轉運環節不造成揚塵污染的,可以不配置圍擋、覆蓋、噴淋等設施。
3.2上料防塵技術標準
3.2.1目前上料的主要方式為:堆場—裝載機(鏟車)—上料機—皮帶機—粉碎工段。
3.2.2裝載機(鏟車)給皮帶機落料口上料時,上料口應在封閉的空間內部,必須有灑水裝置或灰塵收集裝置。
3.2.3使用皮帶機運送物料是應符合以下規定:
(1)固定式皮帶機架離地面應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掃;
(2)皮帶機兩側應設置擋風板,擋風板高度應高出皮帶機50-80厘米。
(3)皮帶機尾部應進入到安放粉碎機的廠房內部,進入粉碎機裸露落差不得大于1米。
3.3生產設施防塵技術規范
3.3.1生產設施包括物料粉碎機、混合機、成型機、烘干等。生產過程要在封閉的環境內進行,并采取集塵、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3.3.2物料粉碎機應設置單獨的機房,要有收集、除塵系統。收集除塵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1)收集除塵設備必須是專業廠家設計、生產的合格產品。
(2)收集除塵系統的處理能力必須滿足生產需要。
(3)處理效率必須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要求。
(4)必須能保持正常運行。
3.3.3混合機、成型機、烘干設置于室內,產塵部位設置收塵設施及處理措施。
3.3.4對物料破碎及制備成型等產塵生產環節,凡經除塵治理后仍對外環境排放揚塵的,必須建設集中排氣筒,顆粒物排放濃度要達到國家、省相關標準排放要求。
3.4進出車輛防塵技術標準
3.4.1進場的運輸車輛必須覆蓋嚴密。
3.4.2出場的運輸車輛必須覆蓋嚴密,車輛底盤、車輪和車身周圍必須沖洗干凈,不得帶塵上路。
3.4.3必須設置洗車臺。洗車臺應符合以下規定:
(1)洗車臺總長度不低于7米,總寬度不低于5米,兩側要有擋板。噴水高度不低于1.2米,噴水壓力不低于0.4MPa,車輛清洗時間不少于5分鐘。
(2)洗車臺處應設置兩級(或三級)沉淀池,洗車污水經沉淀后循環使用。沉淀污泥定期清理,合理處置。
3.4.4未安裝洗車臺的應按照上述規定安裝;已有洗車臺不符合標準的,應進行改造。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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