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26 09:57
來源: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本市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方式。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參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逐步推進環境教育,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以及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及時處理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大氣環境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三條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階段目標,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保證本市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國家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劃定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的要求,提出本市大氣污染重點整治地區及其整治目標、職責分工和限期達標計劃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本市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本市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具體辦法,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名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七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核定的本市不同時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大氣環境容量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訂本市不同時期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市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擬訂本轄區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計劃,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國家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向市或者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并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污許可證);無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新建、擴建、改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然后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在投入生產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條件,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本市鼓勵開展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交易。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探索建立本市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規則。
第二十條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對因無排污許可證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以及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核定排放總量指標等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單位,在其改正違法行為之前,向其征收階段性差別電價。
供電企業依照前款規定征收差別電價電費的,差別部分電費應當單獨立賬管理,上繳市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本市嚴格控制嚴重污染大氣的產業發展。
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時,應當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將嚴重污染大氣的產業列入淘汰類目錄。
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優化產業布局,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產業項目安排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工業園區內。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相關環境基礎設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二條鄉、鎮或者工業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暫停審批該區域內產生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按時完成淘汰高污染行業、工藝和設備任務的;
(三)未按時完成大氣污染治理任務的;
(四)配套的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備的;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集團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暫停審批該企業集團產生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三條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城市功能定位,定期制定和調整本市工業領域行業、工藝和設備淘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列入前款名錄范圍的行業、工藝或者設備,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調整或者淘汰。
第二十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
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停產等措施,確保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并立即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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