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26 09:57
來源: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海關依法對進口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實施檢驗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牌證。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船,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注冊登記。
本市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在接受安全技術檢測的同時接受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駛。
在用機動車未經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船不得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
第四十條機動車尾氣處理裝置應當保持正常使用。尾氣排放車載診斷系統報警或者尾氣處理裝置保質期屆滿的,車主應當及時送修、更換,確保車輛達到排放標準。
第四十一條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者應當向區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種類、數量、使用場所等情況,領取識別標志,并將識別標志粘貼于顯著位置。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及管理信息納入市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平臺。非道路移動機械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制定。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使在用機動車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機動車二級維護、發動機總成大修、整車大修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排氣污染物檢測儀器設備。
機動車經過二級維護、發動機總成大修、整車大修及其他影響整車污染物排放的維修,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機動車經過前款所列項目維修后,在規定的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正常使用時,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負責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排放檢驗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如實提供檢驗報告。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海事部門可以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和在通航水域內行駛的機動船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遙感監測取得的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在用機動車車主或者駕駛人員以及在航機動船經營人員或者船員應當配合公安交通、海事和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抽測,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五條本市根據大氣治理需要,對高污染機動車實施區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機動車的范圍、限行區域和限行時間,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高污染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在本市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四十六條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用機動車無法修復的,應當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并不得上路行駛。
第四十七條本市交通、海洋以及海事、漁政等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船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
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用機動船,由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維修。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建設碼頭岸基供電設施和低硫油供應設施。
第四十八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地方質量標準。
本市生產、進口、銷售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質量標準。
本市自備燃料用于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單位,其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質量標準。
市場監督、生態環境、海事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市燃油質量的監督檢查,并定期發布檢查結果。
第四十九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倡導和鼓勵公眾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車等方式出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以及公交、環衛等行業應當率先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機動車。
第五章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第五十條本市鼓勵生產、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產品。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定期公布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和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的目錄。
列入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的產品,應當在其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注。
第五十一條本市醫院、學校及幼托機構等環境敏感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本市在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逐步推進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的使用。
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應當優先采購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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